一、工程檢測要求
1. 工程檢測應包括建筑相關部門的工程質量檢測和環境指標的檢測。
2. 工程檢測應由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部門進行。
3. 工程檢測的檢測儀器應有計量單位的檢定,并應在檢定有效期內。
4. 工程環境指標檢測應在工藝設備已安裝就緒,設施內無動物及工作人員,凈化空調系統已連續運行24小時以上的靜態下進行。
5. 環境指標檢測項目應滿足表1的要求,檢測結果應符合《GB 50447-2008 實驗動物設施建筑技術規劃》表3.2.1、表3.2.2、表3.2.3要求。
表1 工程環境指標檢測項目
序號 | 項 目 | 單 位 |
1 | 換氣次數 | 次/h |
2 | 靜壓差 | Pa |
3 | 含塵濃度 | 粒/L |
4 | 溫度 | ℃ |
5 | 相對濕度 | % |
6 | 沉降菌濃度 | 個/(Φ90培養皿,30min) |
7 | 噪聲 | dB (A) |
8 | 工作照度和動物照度 | lx |
9 | 動物籠具周邊處氣流速度 | m/ s |
10 | 送、排風系統連鎖可靠性驗證 | 一 |
11 | 備用送、排風機自動切換可靠性驗證 | 一 |
注:(1)檢測項目1?8的檢測方法應執行現行行業標準《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JGJ 71的相關規定。
(2)檢測項目9的檢測方法應按本章第6條執行.
(3)屏障環境設施必須做檢測項目10,普通環境設施可選做。
(4)屏障環境設施的送、排風機采用互為備用的方式時,應做檢測項目11。
(5)實驗動物設施檢測記錄用表參見附錄A。
6. 動物籠具處氣流速度的檢測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
檢測方法:測量面為迎風面(圖1),距動物籠具0.1m,均勻布置測點,測點間距不大于0.2m,周邊測點距離動物籠具側壁不大于0.1m,每行至少測量3點,每列至少測量2點。
圖1 測點布置
評價標準:平均風速應滿足《GB 50447-2008 實驗動物設施建筑技術規劃》表3.2.1、表3.2.2的要求,超過標準的測點數不超過測點總數的10%。
二、工程驗收要求
1. 在工程驗收前,應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檢部門進行環境指標的檢測。
2. 工程驗收的內容應包括建設與設計文件、施工文件、建筑相關部門的質檢文件、環境指標檢測文件等。
3. 工程驗收應出具工程驗收報告。實驗動物設施的驗收結論可分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類。對于符合規范要求的,判定為合格;對于存在問題,但經過整改后能符合規范要求的,判定為限期整改;對于不符合規范要求,又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判定為不合格。驗收項目應按附錄B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