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屠宰車間獸醫衛生檢驗要求如下:
一、豬屠宰車間獸醫檢驗要求
1. 屠宰與分割車間的工藝布置必須符合獸醫衛生檢驗程序和操作的要求。
2. 宰后檢驗應按順序設置頭部、體表、內臟、寄生蟲、胴體初驗、二分胴體(片豬肉)復驗和可疑病肉檢驗的操作點。各操作點的操作區域長度應按每位檢驗人員不小于1.50m計算,踏腳臺高·度應適合檢驗操作的需要。
3. 頭部檢驗操作點應設置在放血工序后或在體表檢驗操作點前,檢驗操作點處軌道平面的高度應適合檢驗操作的需要。
4. 體表檢驗操作點應設置在刮毛、清洗工序后。
5. 在摘取腸胃后,應設置寄生蟲采樣點。
6. 胴體與內臟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Ⅰ、Ⅱ級屠宰車間,應設置同步檢驗裝置,在此區間內應設置收集修割物與廢棄物的專用容器,容器上應有明顯標記。
(2) Ⅲ、Ⅳ級屠宰車間,可采用胴體與內臟統一編號對照方法檢驗,心肝肺可采用連體檢驗。在內臟檢驗點處應設檢驗工作臺、內臟輸送滑槽及清洗消毒設施。
(3) 檢驗軌道平面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50 m。
7. 在劈半與同步檢驗結束后的生產線上,必須設置復驗操作點。
8. 胴體在復驗后,必須設置獸醫衛生檢驗蓋印操作臺。
二、豬屠宰車間檢驗設施與衛生要求
1. 在待宰間附近,必須設置宰前檢驗的獸醫工作室和消毒藥品存放間。在靠近屠宰車間處,必須設置宰后檢驗的獸醫工作室。
2. 在頭部檢驗、胴體檢驗和復驗操作的生產線軌道上,必須設有疑病豬屠體或疑病豬胴體檢驗的分支軌道。分支軌道應與生產線的軌道形成一個回路,I、II級屠宰車間該回路應設在疑病豬胴體間內,疑病豬胴體間的軌道應與病豬胴體間軌道相連接。
3. 在疑病豬屠體或疑病豬胴體檢驗的分支軌道處,應安裝有控制生產線運行的急停報警開關裝置和裝卸病豬屠體或病豬胴體的裝置。
4. 在分支軌道上的疑病豬屠體或疑病豬胴體卸下處,必須備有不滲水的密閉專用車,車上應有明顯標記。
5. 本規范第2條列出的各檢驗操作區和頭部刺殺放血、預剝皮、雕圈、剖腹取內臟等操作區,必須設置有冷熱水管、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
6. I、II、II級屠宰車間所在廠應設置檢驗室,檢驗室應設有專用的進出口。檢驗室應設理化、微生物等常規檢驗的工作室,并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
7. 屠宰車間必須在摘取內臟后附近設置寄生蟲檢驗室,室內應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
8. 凡直接接觸肉品的操作臺面、工具、容器、包裝、運輸工具等,應采用不銹鋼金屬材質或符合食品衛生的塑料制作,符合衛生要求,并便于清洗消毒。
9. 各生產加工、檢驗環節使用的刀具,應存放在易清洗和防腐蝕的專用柜內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