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屠宰車間排水設計要求如下:
1. 屠宰與分割車間地面不應積水,車間內排水流向宜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
2. 屠宰車間及分割車間地面排水應采用明溝或淺明溝排水,分割車間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時宜采用專用除污地漏。
3. 屠宰車間非清潔區內各加工工序的軌道下面應設置帶蓋明溝。明溝寬度宜為(300~500)mm,清潔區內各加工工序的軌道下面應設置淺明溝,待宰間及回車場洗車臺地面應設有收集沖洗廢水的明溝。
4. 屠宰車間及分割車間室內排水溝與室外排水管道連接處,應設水封裝置,水封高度不應小于50 mm。
5. 排水淺明溝底部應呈弧形。深度超過200 mm的明溝,溝壁與溝底部的夾角宜做成弧形,上面應蓋有使用防銹材料制作的箅子。明溝出水口宜設金屬格柵,并有防鼠、防臭的設施。
6. 分割車間設置的專用除污地漏應具有攔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應小于50 mm。每個地漏匯水面積不得大于36 m2。
7. 屠宰車間內副產品加工間生產廢水的出口處宜設置回收油脂的隔油器,隔油器應加移動的密封蓋板,附近備有熱水軟管接口。
8. 腸胃加工間翻腸池排水應采用明溝,室外宜設置截糞井或采用固液分離機處理糞便及有關固體物質。
Ⅰ、Ⅱ級屠宰車間截留的糞便及污物宜采用氣體輸送至暫存場所。
9. 屠宰與分割車間內排水管道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有關規定設置伸頂通氣管。
10. 屠宰與分割車間內各加工設備、水箱、水池等用水設備的泄水、溢流管不得與車間排水管道直接連接,應采用間接排水方式。
11. 屠宰與分割車間內生產用排水管道管徑宜比經水力計算的結果大(2~3)號。Ⅰ、Ⅱ級屠宰車間排水干管管徑不得小于250 mm,Ⅲ、Ⅳ級屠宰車間排水干管管徑不得小于200 mm,輸送腸胃糞便污水的排水管管徑不得小于300 mm。屠宰與分割車間內生產用排水管道最小坡度應大于0.005。
12. Ⅰ、Ⅱ級屠宰與分割車間室外排水管干管管徑不得小于500 mm,Ⅲ、Ⅴ級屠宰與分割車間室外排水管干管管徑不得小于300 mm。室外排水如采用明溝,應設置蓋板。
13. 屠宰與分割車間的生產廢水應集中排至廠區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污水應達到國家及當地有關污水排放標準的要求。
14. 急宰間及無害化處理間排出的污水在排入廠區污水管網之前應進行消毒處理。